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4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26民初960号
案号
(2021)赣0826执10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靳美兰、郭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和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769.09元及利息罚息1137.72元(截止2021年2月21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9元,由被告靳美兰、郭志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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