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0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3民初4954号 |
案号 |
(2019)湘0103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力借款本金人民币4 000 000元及滞纳金352 800元;二、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力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及滞纳金138 600元;三、被告湖南京宝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周军向原告蒋力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 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3 000元,由被告周军、湖南京宝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2 000元、原告蒋力承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