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6********9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6民初2045号
案号
(2021)赣0826执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盛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鹏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告曾庆华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肖秀芸的诉请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陈盛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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