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安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0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刑终328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5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 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初920 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判决。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初920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对被告人付为正、尹飞、尹安飞、陈坤 军定罪和量刑的判决。三、原审被告人付为正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曰起至2026年8月1曰 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一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次性缴纳)。四、上诉人尹飞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9年8月2曰起至2022年8月1曰 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一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次性缴纳)。五、上诉人尹安飞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曰 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一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次性缴纳)。六、原审被告人陈坤军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9年8月2曰起至2021年8月1曰 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次性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