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1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8民初3255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2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偿还本金42350.29元、利息1817.9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47.80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555.87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二、被告邵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邵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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