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静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1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4251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14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与被告郝静怀签订的编号为(晋州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9)第12522019431922号个人借款合同,被告郝静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完毕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郝静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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