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燕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30********0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38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19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王燕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87.51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结欠利息2235.10元、违约金859.24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新产生利息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款额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560元,合共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燕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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