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2********3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33刑初21号
案号
(2021)冀0433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闪闪、裴建军、裴建、裴化珍、周春芝各项损失共计255598.69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彩云、林显蕊各项损失共计202627.78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显蕊各项损失共计195060.5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冬良、谭显金各项损失共计195060.5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沛、杨文哲、杨孟、杨保朝、朱士菊各项损失共计261652.51元。三、被告人刘辉于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鹏飞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闪闪、裴建军、裴建、裴化珍、周春芝各项损失共计252804.86元。被告人刘辉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彩云、林显蕊各项损失共计200412.96元。被告人刘辉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显蕊各项损失共计192928.40元。被告人刘辉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冬良、谭显金各项损失共计192928.40元。被告人刘辉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沛、杨文哲、杨孟、杨保朝、朱士菊各项损失共计258792.51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闪闪、裴建军、裴建、裴化珍、周春芝、朱彩云、林显蕊、李冬良、谭显金、赵沛、杨文哲、杨孟、杨保朝、朱士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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