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5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刑初112号之一 |
案号 |
(2021)赣1025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兆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01月08日至2024年06月0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三百三十六天,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20年01月07日至2025年03月0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付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01月07日至2024年04月0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01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刘兆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元(其中退赔周会庆16000元,退赔胡壹锋6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