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瑞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8********4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7民初63号
案号
(2021)赣0783执1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英汉与被告庞瑞媛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子女谢东洋、谢斯琴随原告谢英汉生活,被告庞瑞媛每月支付谢东洋抚养费600元,支付谢斯琴抚养费400元,直至谢东洋、谢斯琴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谢英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英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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