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瑞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4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63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英汉与被告庞瑞媛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子女谢东洋、谢斯琴随原告谢英汉生活,被告庞瑞媛每月支付谢东洋抚养费600元,支付谢斯琴抚养费400元,直至谢东洋、谢斯琴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谢英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英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