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8民初1797号 |
案号 |
(2021)津0118执2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张志朋与被告刘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志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共计15573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利息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共计贷款155734元,被告于2020年4月2日前承诺给付,并出具借条。后经被告陆续还款,双方对账,被告刘景涛尚欠99534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刘景涛所欠原告张志朋钢材货款共计99534元,被告刘景涛分两期偿还完毕。被告刘景涛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志朋50000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志朋49534元。如被告刘景涛就上述还款逾期还款或超期未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被告刘景涛承担,并于2021年8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张志朋。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此纠纷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