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伟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3********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823民初1024号
案号
(2021)粤1823执1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明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二、被告朱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214.22元,及支付以本金101214.2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33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朱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四、被告朱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朱伟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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