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8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2民初808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2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天剑借款本金13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3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天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齐向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