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继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3民初1190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继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宝珠支付货款42 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宝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元,财产保全费458.1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93.17元,由原告李宝珠负担1200元,被告谢继华负担1693.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