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7120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4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3 204 825.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28 358.0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账号为7402310185100020335账户上的保证金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日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文家市强佳出口花炮厂、浏阳市沿溪建国花炮厂、杨贵、马志文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 5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 41 557元,由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32858977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文家市镇岩前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