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尚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9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3920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2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丹凤、刘尚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飞货款人民币139000元,同时承担以本金人民币13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至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497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604元,由原告袁飞承担315元,被告王丹凤、刘尚林承担4289元,(原告袁飞预交的诉讼费用4289元,由本院退还,被告王丹凤、刘尚林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52339),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丹凤、刘尚林负担(该费用原告袁飞已支付,由被告王丹凤、刘尚林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袁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6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