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2********0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82民初2809号 |
案号 |
(2021)冀0582执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并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按月利率8.058‰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8.058‰计算支付利息。(已付的21515.03元利息从中扣除)二、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宋娜位于沙河市南环路北侧机械通用零部件市场3排2栋34号房产,不动产登记号为冀(2018)沙河市不动产权第0003031号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可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007元,由被告宋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