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704********0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民终2028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1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庞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海生货款373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3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29日起算,至37300元给付完毕之日时止);二、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杨海生对宋凯、杨德和的诉讼请求。三、杨德和对庞毅应承担的上述支付责任中的33120货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四、驳回杨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6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24元,由庞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92元,由庞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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