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武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6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82民初2984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武林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0000元,利息101423.5元,合计2691423.5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自2018年10月26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0.76625%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确认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汇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东路的办公大楼、厂房及建设用地使用权(附权属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2-2014005062号、2-2104005065号、2-2014005067号;土地证:袁州国用(2013)第013047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彭连梅、江西汇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春颐健药业有限公司、彭寿发、唐朝霞对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31元,律师费13457元,合计41788元,由被告郭武林、彭连梅、江西汇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春颐健药业有限公司、彭寿发、唐朝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