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索立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4********5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8民初2029号
案号
(2021)冀1028执恢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索立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650580.26元,并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截止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以原告系统生成数据为准)。二、被告索立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9000元。三、若被告索立星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有权对被告索立星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北侧、规划路东侧福城福澜苑小区37-1-101(产权证号: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权第0017274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未获得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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