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4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7民初699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1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玲、薛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海波借款本金55643.34元及利息1669.3元和逾期利息和罚息(按本金55643.34元计,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顾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被告李小玲、薛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