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4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7民初699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玲、薛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海波借款本金55643.34元及利息1669.3元和逾期利息和罚息(按本金55643.34元计,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顾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被告李小玲、薛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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