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9********4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9民初3126号
案号
(2017)冀0929执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伟借款100万元,并以该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史淑伟、宋云柱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时间
2017-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常宁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7)冀0929执711号
立案日期
2017-04-17
企业名称
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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