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9********4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3126号 |
案号 |
(2017)冀0929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伟借款100万元,并以该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史淑伟、宋云柱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
常宁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2017)冀0929执711号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企业名称 |
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