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4********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4民初2412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桂芹、王海鹏、张婷婷与原告景文纲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周桂芹、王海鹏、张婷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合同所涉款项6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中的1374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桂芹、王海鹏、张婷婷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中的9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