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3********4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5642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2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南平、杜定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高安市鑫祥汽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4150元;二、驳回原告高安市鑫祥汽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2元,由原告高安市鑫祥汽运有限公司承担3699元,被告胡南平、杜定柱承担33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