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伟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2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24民初2283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1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平伟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樊后群借款本金8000元及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平伟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樊后群借款利息6400元;三、由被告平伟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樊后群借款本金36000元及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樊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平伟中负担530元,原告樊后群负担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