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4********1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149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39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湛江奥华糖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金剑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借款1 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 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梁建国、被告黄日春对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奥华糖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 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湛江奥华糖业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国、被告黄日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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