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2********7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5432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4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志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9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198.04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周志民未履行上述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周志民、陆琴华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利民花园12幢805室的不动产经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6限额1703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陆琴华对被告周志民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5元,由被告周志民、陆琴华共同负担,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