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8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81民初3944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48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原告吴宁华与被告范建国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门面转让合同》及《门面房租赁协议》。二、被告范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吴宁华169436元。三、被告范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吴宁华损失2万元。四、驳回原告吴宁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65元,由被告范建国承担2265元,原告吴宁华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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