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庆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6********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1执民初642号
案号
(2021)黑0521执恢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庆国、王春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4月1日欠款本息93,915.47元;并以贷款本金与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3.365‰计算,给付原告自2019年4月2日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365‰计算,给付原告自2019年4月2日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复利;二、被告王超、樊秋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4月1日欠款本息93,948.03元;并以贷款本金与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3.365‰计算,给付原告自2019年4月2日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365‰计算,给付原告自2019年4月2日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复利;三、被告陈连辉、曲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4月1日欠款本息125,197.57元;并以贷款本金与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3.365‰计算,给付原告自2019年4月2日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365‰计算,给付原告自2019年4月2日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复利;四、被告陈连辉、曲立、孔庆国、王春婷、王超、樊秋昆、鞠宝昌对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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