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毅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3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2民初11479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7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胡毅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6 600元;二、胡毅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6 887元;三、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胡毅玲提供抵押的牌号为湘a6h59f的奔驰牌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158元,由胡毅玲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