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义县鑫科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194号 |
案号 |
(2017)冀0702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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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尚义县鑫科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178060元。被告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178060元; 2、被告尚义县鑫科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青沟佳禾食品有限公司、尚义县龙泉源畜禽肉制品有限公司、郭志美、李彦茹、王进科、裴润燕、白利全、谢丽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其后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被告仍按月利率13.0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九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07 |
发布时间 |
2017-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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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进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2576516927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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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尚义县大青沟镇小五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