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前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前执字第01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六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有效。 二、第一被告朱华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0.00‰给付利息,逾期加罚原利率的50%,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 三、如第一被告朱华富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被告朱华富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第二被告连琨、第三被告朱佳蕾、第四被告周国、第五被告吉林富华石油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六被告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 8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合计人民币39 800元由第一被告朱华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8-24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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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华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0279112477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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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