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东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724********4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松刑初字第9号 |
案号 |
(2016)吉07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魏跃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刘晓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王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底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四、被告人李俊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底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9日止)。五、被告人魏东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底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六、被告人李向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底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七、被告人史建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底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 八、扣押在案的毒品冰毒、麻古予以没收;涉案毒资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6-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