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4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前民初字3367号调解书 |
案号 |
(2016)吉0721执00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1.5‰给付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利息),逾期期间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 二、若第一被告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其所有的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最高余额65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三、第二被告被告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鞠桂芝在债权最高余额65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二被告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松原市东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第一被告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86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86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3-29 |
发布时间 |
2016-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01740455350Y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大街湛江路17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