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张商初字第00913号 |
案号 |
(2015)张执字第0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进娣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支付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113762.3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卢进娣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72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邬品华、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卢进娣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圣宝贸易有限公司、华伟达集团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伟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安远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进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55元由被告卢进娣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限被告卢进娣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30 |
发布时间 |
2016-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秀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