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欣合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3民初2361号 |
案号 |
(2017)苏0583执5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军、袁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13906.19元(暂计至2016年12月14日,2016年12月14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周军、袁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18447元。 三、被告昆山欣合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军、袁迎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周军、袁迎春、昆山欣合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可就被告昆山欣合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针刺生产线1台(产权编号01433547、01433548)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40元,由被告周军、袁迎春、昆山欣合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7-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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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576676660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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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昆山市千灯镇培庄路15号1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