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3992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3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4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03474.62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63669元。 三、被告苏州卓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懋光实业(苏州)有限公司、王亚芳、黄哲丛、朱溢对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22元,减半收取16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之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670955340Q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环府路66号信息大厦12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