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6176号 |
案号 |
(2018)苏0412执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英姿结欠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该3000000元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前述借款及利息由被告蒋英姿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7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75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蒋英姿于每季度末之前支付原告7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蒋英姿于每季度末之前支付原告120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蒋英姿于每季度末之前支付原告1700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蒋英姿于每季度末之前支付原告19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由被告蒋英姿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顺序为先付借款本金,后付借款利息; 二、若被告蒋英姿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不再分期履行,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常州亚泰车业有限公司、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飞鹰车业有限公司、陆小峰、蒋贤春对被告蒋英姿承担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亚泰车业有限公司、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飞鹰车业有限公司、陆小峰、蒋贤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英姿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蒋英姿、常州亚泰车业有限公司、江苏联凯农业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飞鹰车业有限公司、陆小峰、蒋贤春共同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贤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0772474900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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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