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吉瑞冶炼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2民初3452号 |
案号 |
(2017)湘0102执1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0万元及截至2016年6月28日的垫款利息1306800元; 二、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第一项之义务,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就吴桂英、邓弘毅名下位于郴州市香雪中路天润天城2栋的715房(产权证号713007589)拍卖、变卖后,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第一项之义务,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就伍莲香名下位于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8栋的1004房(产权证号713154946)拍卖、变卖后,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伍莲香、吴志坚、郴州市吉瑞冶炼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伍莲香、吴志坚、郴州市吉瑞冶炼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7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734元,由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吴桂英、邓弘毅、伍莲香、吴志坚、郴州市吉瑞冶炼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0万元及截至2016年6月28日的垫款利息1306800元; 二、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垫款利息(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第一项之义务,原告湖南友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就吴桂英、邓弘毅名下位于郴州市香雪中路天润天城2栋的715房(产权证号713007589)拍卖、变卖后,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郴州益升贸易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时间 |
2017-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沙江村谭家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