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洪市连通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801民初3407号 |
案号 |
(2017)云2801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洪市连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合同编号:0902052351150403410000059)《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100000元及利息239392.73元(该利息还包含罚息和付利,其中,利息依本金4100000元,按月利率8.9167%自2016年3月22日起暂算至2016年8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依本金4100000元,按月利率8.916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之后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利息与罚息之和作为基数,按照月息13.375%计算至利息和罚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凤锁的抵押物(抵押权证号:景他项2015第000048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钱,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 三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阿狗李凤锁、王培质押的“景洪市连通木业有限公司”(质押登记权证号:李凤锁:\u0026lt;西景\u0026gt;登记内出质设核字\u0026lt;2015\u0026gt;第150号;王培:\u0026lt;西景\u0026gt;登记内出质设核字\u0026lt;2015\u0026gt;第151号)相应股权拍卖或变卖后的价钱,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景洪市连通木业有限公司、李凤锁、王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120000元。 案件受理费42475元,减半收取计21238元,由被告景洪市连通木业有限公司、李凤锁、王培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凤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801690850060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栋乡曼景傣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