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民县志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332号 |
案号 |
(2015)惠法执字第00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慧能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2 999 972.71元、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始,以3 000 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计算至2014年9月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日始,以3 000 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加收50%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止;自2015年3月20日始,以2 999 973.51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加收50%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止;自2015年3月22日始,以2 999 972.71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加收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复利(自应付未付利息之日起,按合同约定依据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梅宝建、胡广俊、惠民县志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安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慧能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梅宝建、胡广俊、惠民县志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安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慧能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 473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慧能电器有限公司、梅宝建、胡广俊、惠民县志伟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安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6-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元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669310430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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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民县清河镇富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