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6民初1650号 |
案号 |
(2018)津0116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4590400元,并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4590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志京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景悦公寓2-623号房屋(房地他证津字第10204150569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世纪万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梅石公路南侧盛世豪庭17-1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69号)、17-4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65号)、17-7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68号)、17-8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71号)、17-9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64号)、17-10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67号)、17-11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72号)、18-9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73号)、18-10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70号)、18-11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22041504666号)共计10套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王晓冬、张静对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王晓冬、张静在偿付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6630726708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子牙环保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