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7民初4396号 |
案号 |
(2017)苏0507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晓明应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蠡口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8544.30元。同时,被告沈晓明应承担以本金158544.3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按照月利率9.99‰计算的利息及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98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陈湖北对被告沈晓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湖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晓明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60元,由被告沈晓明、陈湖北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其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80279451A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