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118号 |
案号 |
(2014)锡执字第00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296583.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96583.06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427元,由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1-05 |
发布时间 |
2015-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保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01748444621J |
登记机关 |
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