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8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118号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296583.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96583.06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427元,由吉林吉安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11-05
发布时间
2015-04-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马保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701748444621J
登记机关
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注册地址
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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