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91民初2581号 |
案号 |
(2018)鄂0191执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肖志祥、原告肖沙、原告朱全年、原告蔡运保险金人民币131,250元(已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前期已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保险金人民币27,500元); 二、被告刘成良赔偿原告肖志祥、原告肖沙、原告朱全年、原告蔡运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人民币320,477.25元;被告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款中被告刘成良应承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志祥、原告肖沙、原告朱全年、原告蔡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以上判决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被告刘成良、被告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肖志祥、原告肖沙、原告朱全年、原告蔡运已垫付,被告刘成良、被告海城市中强运输有限公司随以上判决第二项款一并给付原告肖志祥、原告肖沙、原告朱全年、原告蔡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时间 |
2018-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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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连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81574251941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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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小河居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