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阳信县红方油脂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3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民初字第1235
案号
(2015)惠法执字第00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信县红方油脂有限公司、朱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惠民亿银担保有限公司311.7万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20日止); 二、被告崔健民对第一项在被告阳信县红方油脂有限公司、朱宝军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崔健民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信县红方油脂有限公司、朱宝军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惠民亿银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 83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阳信县红方油脂有限公司、朱宝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11-11
发布时间
2016-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宝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622793913861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阳信县商店镇小桑工贸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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