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日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0046号 |
案号 |
(2016)津01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滨海日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3月20日的利息176516.66元,本息合计10176516.66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黄晟、被告徐少敏对被告天津滨海日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对被告侯国庆名下的坐落于开发区黄海路29号6门5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14031202397)依法享有抵押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对被告黄晟名下的坐落于开发区第四大街96号11号楼15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14021303385)及其坐落于开发区第四大街96号11号楼150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14020801155)依法享有抵押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对被告日成泰普公司名下的21台套设备依法享有抵押权(详见编号津中银企授R2013254-D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各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78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负担859元,被告天津滨海日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黄晟、被告徐少敏、被告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侯国庆、被告王红负担8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12943381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开发区洞庭路二街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