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1247号 |
案号 |
(2016)津0111执4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94050元及违约金(以1594050元为基数,按照日0.04%计算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3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汉邦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12-16 |
发布时间 |
2016-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作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583281771T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