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9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791民初552号
案号
(2018)冀0791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6月12日的利息人民币2627920.45元;并以人民币 800万元为本金,按照贷款罚息利率年利率14.794%的利率标准计息,给付原告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84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剑湖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时间
2018-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立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702789836672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张家口市桥东区创业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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