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执5852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恢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晓雁、章正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7062007.23元,并偿付相应的欠息(计至2017年2月3日的利息为301879.21元、罚息为11860.61元、复利为9400.57元;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062007.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475%计算罚息,并以利息301879.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475%计算复利)。 二、被告姚晓雁、章正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3397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被告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姚晓雁、章正明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的借款本金7062007.23元以及第二项判决主文中的律师费14339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370元,由被告姚晓雁、章正明、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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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卫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660820522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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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江市盛泽镇南环路南侧(茅塔村) |